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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本条是关于鼓励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族地区和农村地区不但经济发展落后,而且这些地区整体经济科技水平与民族文化素质也较低。这些落后地区是最需要人才的地方,同时也是最得不到人才的地方。不但吸引不了外地人才,就连本地人才也流失到少数发达地区。很多偏远山区的学校由于条件恶劣,只剩下学历较低的正式老师和代课老师担当主力,教学水平无法提高。国家要想鼓励人才留在贫困地区,就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比如提高教师待遇、改善教师生活条件。同时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大学毕业生到贫困地区支教。

  为了促进民族与农村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均衡配置师资力量,吸引教师和毕业生到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去工作,新修改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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