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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相关要求,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推进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民居建筑特色鲜明并具有一定规模,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完整、自然生态环境较好的村镇、街区或者其他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整体性保护。

  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分为省级、州级、县(市)级,按程序逐级申报,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和整体性保护。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明确将要求实行整体保护的区域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对此《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作了三层规定:一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二是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相关实物场所。三是涉及有关村镇、街区空间规划的,由当地城乡规划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创新实践。截至2020年,文化和旅游部相继命名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海洋渔文化(象山)、格萨尔文化(果洛)、藏族文化(玉树)等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一百多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在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下,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制定了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保护工作整体水平得到有效提升,有力地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促进了自然生态和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为推动生态文明与社会和谐、城市建设及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9年3月,文化和旅游部颁布施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来,一些省份也在积极制定出台相关地方性规范文件,推动了这一法律制度的细化完善。

  2011年1月,大理州经原国家文化部批准设立国家级“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对国家级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内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依据《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分为省级、自治州级、县(市)级三个等级,按程序逐级申报,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进行整体性保护。条例还规定了对各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和整体性保护,并安排一定比例资金进行保护和建设。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资金扶持。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专项保护规划,对涉及代表性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迹等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兼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与城乡建设规划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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