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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郑州市的个体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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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在郑州做服装生意,是个体户,平时都在服装市场进货。郑某是在服装市场一家店里搞批发业务的,李先生以前都在郑某所在的店里进货。今年9月份,李先生到服装市场进货,但看郑某所在店里的款式不新,就没有进。郑某对李先生说,过两天老板将要他去外地进货,他可以给李先生顺便带货回来,不用经过店里的手续,直接给李先生,李先生只要给他适当的费用就行了,但是李先生须预先支付进货款。李先生一想也挺划算,会省去一些中间费用,就直接把5000元钱给了郑某。但等了一周仍没有郑某的消息,打电话郑某关机了。后来问店里的老板,老板说郑某请假回家了,也没有让郑某去进货。李先生觉得可能有问题,就打算报警,但这时郑某打电话过来说,当时是因为自己急用钱,又不好意思向李先生借,就用那种方式了,并且答应等几天一定会还钱的。但是李先生又等了一个多月,仍是没有消息,李先生不知道该怎么办合适,遂向本报咨询求助。

  据李先生所说的情况,郑某是隐瞒而从李先生这取走款项,到期不能偿还,但是郑某的行为现在如何定性还不能确定。如果郑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把钱挥霍一空,准备赖账或者说根本没有能力偿还,是有的嫌疑的。但如果郑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也不赖账,确实打算偿还,只是想再借用一些时间,这样仍然是借款行为,不构成。李先生可以再与郑某联系,确认其借款用途及偿还时间,如果仍联系不上,或者仍无限期地拖延,建议及时报警。

  在与人发生经济交往的时候,建议走正规的程序,不要贪图一时的便宜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帮助,可以和本栏目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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