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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出新规:公交站原则上不使用商业命名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公交站点命名和调整,彰显公交站名的地方特色、历史渊源和文化底蕴,该局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公交站点命名(包括命名、更名、销名)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如下:

01命名主体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公交站点命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域公交站点命名工作,同时指导各区公交站点的命名工作。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交站点命名工作。

02命名原则

公交站点命名应当遵循合法性、唯一性、便民性、稳定性等原则。站点命名应符合地名管理条例,以地名为主。站名应简单明了,易读、易懂、易记,具有准确的指向作用,导向无误。禁止一站多名或多站一名,确保全市范围内不重名。

公交站名原则上不使用商业命名,尤其是商业楼盘、写字楼、商业广场等在开发、招商阶段严禁以其名号命名。

03命名规则

公交站点命名应依次考虑以下名称

● 站点周边公共服务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文物古迹、旅游景点、历史文化街区的名称,如公立医院、公立学校、图书馆、公园、市民广场、体育场馆等;

● 站点所在地区、道路及立交、重要路口等大型市政设施的名称;

● 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交通枢纽和地铁站点的名称;

● 站点周边大型安居住宅小区、工业园区等的名称。

● 上述方法命名名称较长的,可使用当地约定俗成的规范简称。

● 在公共服务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文物古迹、旅游景点、历史文化街区、大型市政设施周边有多个公交站点的,应在站点名称后标记方位,如“新街口南”、“龙江地铁站东”。

● 在新建城区或道路状况较为复杂时,用上述方法难以精确命名,可采用坐标式站名(站点所在道路在前,站点附近交叉道路名或标志性建筑在后),准确表明站点位置,如“上海路·北京西路”,原则上不宜连续使用。

● 如公交站点周边无其他明显地标式参照物,用坐标式站名也不妥当时,在不引起纷争的前提下,可采用已具备明显地标特征的商业广场,或已入住多年的商业居住小区名称。原则上不使用副站名,确需使用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应以括号方式表示在原站名之后。

需要变更或撤销公交站点名称的情形

● 站点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的。

● 与站点命名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道路名称、旅游景点、大型市政设施、商业等发生变化的。

● 站点名称存在误导乘客的。

● 其他需要更改公交站点名称的情况。

04命名程序

公交站点命名应由公交运营企业提出申请,新站点命名结合新线路申请,已有公交站点改名另行申请。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受理公交站点命名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勘察,必要时可召开相关座谈会,形成命名方案,在门户网站公示后做出许可。

公交运营企业应根据许可,及时做好相应站牌及导乘设施的设置、更换和乘客的宣传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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