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城市生活  车市

美国车与德国车在自动驾驶上的两种很大区别

  对于自动驾驶立法而言,蔷薇下的视角认为,今年的夏天注定是个不平凡的夏天。在过去的几个月里,国外自动驾驶立法取得了重大进展,美国和德国这两个“先行者”在自动驾驶立法上开始了新的较量。

  德国在今年夏天的立法活动颇为活跃:一是修订了现有的道路交通法,二是出台了全球第一部自动驾驶道德准则。

  据悉,德国联邦议院率在今年6月先颁布了“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应满足六个要求,比如在任何情况下驾驶员都可以手动取代或关闭自动驾驶系统并接管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应可以识别出需要驾驶员亲自操控的情形,并在移交接管前向驾驶员做出足够的提示。

  此外,该修正案还明确了使用自动驾驶系统时驾驶员的权利和义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接管状态下,驾驶员可以不对交通状况和车辆进行监控,但是驾驶员仍需时刻保持清醒戒备状态准备随时接管。在自动驾驶系统向驾驶员发出接管请求以及当驾驶员发现自动驾驶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驾驶员应立刻接管车辆。由此可见,德国立法更侧重于对L3级别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规制。

  而对于自动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该修正案提高了责任人的最高赔偿金额:造员伤亡的,最高赔偿额从500万欧元提高到1000万欧元;对于财产毁损的情形,最高赔偿金额从100万欧元提高到200万欧元。

  该道德准则在价值追求上确立了以下原则:道路安全优于出行便利;个人保护优于其他功利主义的考量;法律对技术的规制方式是在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及他人安全之间取得平衡;对人身权益的保护必须优先于对动物或财产权利的保护。该准则还要求,不得对于必须在两个人的生命之间做出选择的极端情况进行标准化设定或编程;法律责任和审判制度必须对责任主体从传统的驾驶员扩大到技术系统的制造商和设计者等这一变化做出有效调整;自动驾驶汽车的软件和技术必须被设计成已经排除了突然需要驾驶员接管的紧急情况的出现;在有效、可靠和安全的人机交互中,系统必须更适应人类的交流行为,而不是要人类提高适应它们的能力;驾驶系统需要政府许可和监督,公权力部门应确保公共道路上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等等。另外,在探讨上述道德准则时,道德委员会颇有前瞻性的特别考量了L4和L5级别的高度和完全自动驾驶车辆所存在的技术决策风险。

  这部准则为自动驾驶的技术发展以及立法监督提出了方向、划定了边界,对于自动驾驶技术真正落地和实现产业化具有里程碑意义。

  相比德国,美国是最早在政策和立法上对自动驾驶持开放态度的国家。时至今日,美国已经有20余个州通过了自动驾驶的相关立法。针对各州立法遍地开花的情况,联邦政府开始着手统一规制,并先后出台和修订了相关车辆标准、政策和法案草案等。

  2017年9月,美国众议院批准了自动驾驶法案(SELF DRIVE Act)。该法案草案旨在发挥联邦职能,通过鼓励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和研发以确保车辆安全。

  该法案共有13节,重点内容包括:明确了联邦和州在自动驾驶立法上的职能和分工;敦促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自动驾驶汽车规则和安全计划;要求制造商部署网络安全计划并提交安全评估证书;成立自动驾驶汽车咨询委员会;要求制造商制定自动驾驶汽车隐私保护计划,等等。该自动驾驶法案目前仅通过了美国众议院的表决,但尚未成为正式的法律。

  德国和美国的立法的相同之处在于,都确立了保障安全是发展自动驾驶的重要原则,并对未来的新情况、新规则保持开放态度。与此同时,两国的立法思路和框架也有所差别。

  德国的立法要求驾驶员坐在座位上并准备随时接管车辆,这一要求更贴近L3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此外,德国立法直接触及了具体实体法律问题的解决,比如:自动驾驶模式下责任的划分、驾驶员的权利义务、自动驾驶引发交通事故时的赔偿金额等。尤为重要的是,德国公布了世界首部自动驾驶道德准则,该准则颇具前瞻性地考量了高度和完全自动驾驶车辆可能存在的技术决策风险,既而明确了各项利益和价值的优先性,这一里程碑式的举措确立了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立法监督的方向和边界,值得各国借鉴和学习。

  与德国不同,美国既没有侧重于自动驾驶技术的某个层级,也没有在立法中直接触及责任划分等具体法律问题,而是采取了政策指南和联邦立法双管齐下的方式,力图尽早确立自动驾驶汽车的监管模式和安全标准。简而言之,美国的立法重在明确自动驾驶立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基于“什么部门在什么时间应该完成什么工作”,规定了自动驾驶的主管部门,以及这些部门应该在什么时间出台哪些具体措施、制定哪些规则和修订哪些法律。基于这一立法,今后美国联邦各部门和汽车公司就可以各司其职、按部就班地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和立法发展。

  总而言之,自动驾驶复杂的多个技术层级为立法增添了巨大的难度,对此,美国和德国采用了不同的立法策略:德国的立法选择了L3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作为突破点来进行重点规制,力图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为自动驾驶汽车尽早实现量产化扫清法律障碍;而美国的立法则倾向于涵盖所有层级的自动驾驶汽车,虽然短期内无法解决诸多实体法律问题,但却更侧重于立法框架的建立,目的在于尽早出台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标准和部署对具体实体法律问题的立法探索工作。美德两国虽然路线有所不同,但对于监管自动驾驶这一新兴事物而言,却也是殊途同归。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