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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法律咨询

  王继平律师,王继平律师,男,52岁,汉族,大学法律本科毕业,陕西省民革党员,陕西省法学会会员。1996年考取了律师资格,1997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先后在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和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律师工作,现任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资深专职律师。中国律师协会注册律师会员,中级职称,律师执业证号为:45。 王继平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来,办案实践经验丰富,对工作认真负责,富有正义感,责任心较强。为当事人尽职尽责地办好每一起......更多介绍

  (二)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主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⑴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也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这一原则要求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

  ⑵ 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地位。历史证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只要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继续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就不可能完全实现。

  ⑶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解放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广大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成为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主人...【全文阅读】

  答: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对于婚姻自由原则,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可见,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可构成犯罪。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当然,父母、兄弟姐妹和亲朋好友对当事人予以帮助和指导不能说是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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