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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户户口簿上成员全部死亡,即“整户消亡”后,该户土地是否会被收回呢?

农村家庭户户口簿上成员全部死亡,即“整户消亡”后,该户土地是否会被收回呢?

农村家庭户口簿上成员全部死亡,即“整户消亡”后,该户土地是否会被收回呢?

作为出生在生活、生长在农村的人,无论为什么是离开,还是坚守,想必大家都有一定的乡村的情怀,而这个情怀主要就是:乡土情怀,与之密切相关的就是农村土地。我们可能都很清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而承包权和经营权则归农村以户为单位共同享有。那么,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该户全部迁出,或者全部过世,那么原有承包经营的土地如何处置呢?

原则上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出现“整户消亡”的情况,其原有的土地会被村集体收回,成为村集体的集中储备土地。以待后期新增人口分配,或者其他的用途。当然土地需要被收回,但是土地的收益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这里面有两点需要注意的,一是农村林地,不论是否“整户消亡”或者“整户迁出”,都由家庭的其他人口继续承包经营,不过待到承包期满,按照当地的政策条件,可以由村集体收回。这主要是由于林地的收益期比较长,不会一时一刻就能被收回的。

二是农村宅基地的问题,不同于农村的耕地,农村宅基地权属关系虽然类似,所有权归村集体,资格权和使用权都归村集体成员的家庭所有。但是,区别之处在于,农村宅基地随着房子一起。只要房子不倒,宅基地可以随着农村住宅一起,由原有户的继承人继续使用。

当然,农村土地的问题,还和当地的具体政策有很大的关键性。比如还有这样的情况,那就是农村户口迁出,或去城镇购房,形成原有户口当中“整户消亡”的情况。这个和上文有所不同,因为各地政策都支持农村入城,有具体的文件说明,不得以农村进城为由,收回农村呢土地,所以这点可以放心。即便进了城,也可以继续经营农村土地。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的性质,决定了最终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至于说使用权和经营权都是以户为单位的,不存在个人占有的问题。所以,只要户口当中尚有一人,土地都不可能被收回。但是,如果“整户消亡”,还要看是否入城,以及土地性质的问题。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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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土地的承包政策是在原有承包周期基础上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在2058年之前,农村土地不会有大的调整。

简单来讲,如果一有人去世就收回土地,有了新生儿就给分配土地,会造成很多更加严重的现象:

一、农民无法长期做农业投入。比如种果树,三年挂果,结果可能因为家里老人去世,不得不被收回土地,那果树种还是不种呢?

二、人口不可控。生孩子就有地,大家都想多生。但是有一个问题,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人多了,人均可分配土地就少了。可是,如果有的人就是拼命生,有的人家生不出来,也是不公平。对于那些可能因为疾病导致的家庭破碎,土地再被收回,这些人该怎么活?

1.农村承包地确权,死亡人员的土地怎么确权?

因为是确权到“户”,因此,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但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讲到的“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确权政策,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也就是确权给村集体了。

 ̄方面,死亡和嫁出去女儿人员的田土经过国家土地确权后,没有达到三十年承包的期限,是不愿意把田土丢出来的。但是,根据国家土地法的管理条例规定:从女儿嫁出去当天之曰起,以及死亡人员去世当天之日起,村委会有权力停止死亡和嫁出去女儿人员田土的使用权,活着的人员不再继续享受死亡和嫁出去女儿田土的土地使用权。虽说国家实行了土地确权,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但人走了,土地荒无,成了废墟,没有利用价值怎么办(停止使用权)?国家可以对死亡和嫁出去女儿田土确权后,没有达到三十年的使用承包期限,适当给予 ̄定的赔偿补足,让活着的人员不在为此事产生纠纷现象。

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在现行的土地承包法中也说了如果户口迁入的未设区的城市,那么只要土地还在耕种,没有处于长期撂荒的状态,那么能不能收回还得看承包方自己的意愿。而在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中,(还未正式实施)更是取消了这一条,直接规定了发包方不能够以农户进城落户为理由收回其承包地,因此不管是根据现在施行的土地承包法,还是由于处在一个新老交替的过渡期,其子女不上交承包地自己来耕种,作为村集体一般是不能够收回其土地的。

国家为了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土地法》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就以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变,生不加,死不除“。并且把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都确权给了农户。农民土地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如若集体征地,应给予经济补偿和赔偿青苗损失。

如果家中的老人去世,那这部分土地是不是会被回收?村集体有没有再次回收土地的权利?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随着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确权之后的土地将会随着家庭而长期拥有承包权利,而土地也不会存在被莫名其妙就回收的现象,毕竟《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只要符合土地的承包关系者,土地的承包权将会永远随着家庭成员而存在。也就是说即使未来家庭人口增加了地也不会增加,人口减少了那么地也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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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双与三农同行】农村家庭户户口薄上成员全部死亡,即“整户消亡”后,该户土地是否会被收回呢?──整户消亡后,其土地是会被集体收回的。详情请看下文。

农村所有的土地,都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是被政府相关部门登记确认的。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证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只要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就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转包(转租)权、土地承包经营转让权等其他成员所能享受的一切待遇。

根据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有关政策,从1998年起,到2028年止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为了稳定农民的思想,从而加大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实行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总体原则,严令将土地打乱重分。

农户在土地承包期内,在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律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经营土地。如果土地承包的农户全家人死亡,即整户消亡,承包的主体已经不存在,则该户的土地应当由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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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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