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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需办理租房备案!--南京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为规范租赁市场秩序和租赁当事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整理形成本执法指引。

  出租人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应严格按照旅馆业管理规定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条件。

  对发现疑人疑物和发生在经营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对不执行住宿人员身份查验、登记和信息报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安全隐患突出的,未经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共用门户和通道的住户同意的,以及存在群租情形等不符合旅馆业治安安全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按日、按小时经营行为,拒不整改的,按照擅自经营旅馆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予以取缔。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41条、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第2款。

  出租人应当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7条第1项、第8条第3项、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

  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除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犯罪以外的犯罪活动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承租人违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或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容留、介绍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他人进行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或参与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国家规定,承租人利用房屋制造、买卖、存储、使用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法制局《关于对汽油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的危险物质问题的电线、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群租房出租人或者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群租房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出租人或承租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出租人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户主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违反下列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对房屋出租户主给予警告,可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房屋不得出租。将不得出租房屋出租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权属有争议、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或依法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出租。将不得出租房屋出租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房屋不得出租。将不得出租房屋出租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房屋不得出租。将不得出租房屋出租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6、出租房屋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成套房屋中非亲属关系人员共同居住,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违反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9】59号)之二(三)。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三万元罚款。

  房屋中介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出租房屋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或承租人有损坏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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