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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万得跳槽到B站仲裁须赔偿200万历经三场官司终于不用赔偿

  现在社会跳槽比较常见,那么一般公司在你离职时,会要求你签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列出一系列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要求你不能跳槽到这些公司。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公司的权利,当然公司也必须为此在员工离职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

  上海发生一起案例,小刚从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跳槽到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哔哩哔哩),离职时候也签了竞业禁止协议,并且万得也小刚离职之后也按月支付了补偿金。但是万得发现小刚跳槽到哔哩哔哩后,认为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因为两家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有重合。所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小刚赔偿200万元。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万得公司的仲裁请求,裁决小刚赔偿200万元。

  我不知道小刚在万得公司工资一共拿了有没有200万元,如果还没200万,这“买卖”可算是亏到姥姥家了。

  小刚当然不服,向区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赔偿20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还是认为小刚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但是把赔偿金降为了24万元。

  虽然金额从200万降到了24万元,但是仍然是普通人一年甚至二年的薪水。小刚继续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上海一中院认为,万得和哔哩哔哩,无论在经营模式、市场还是受众,都存在明显差距。仅以双方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认为两家企业形成竞争关系,更何况万得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所附录的重点限制企业均为金融信息行业,足以表明万得自己也认为其主要的竞争对手应为金融信息服务企业。万得公司没有完成举证义务,员工并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

  1、公司要求员工履行竞业禁止是公司的权利而非义务,员工不能强行要求公司在离职后向自己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

  2、本案中小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也必须遵守竞业禁止义务。那么小刚跳槽到哔哩哔哩,有没有违反义务呢?我同意上海一中院的观点,我认为没有。可能很多人都没听说过万得,炒股的人肯定都知道万得。万得给自己定位是“领先的金融数据和分析工具服务商”,这个显然不是哔哩哔哩的实际经营业务,哔哩哔哩完全没有涉及金融领域,万得也没进入视频领域。两家公司都是互联网科技公司而已,但是业务其实不存在竞争关系。小刚跳槽去哔哩哔哩没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3、竞业禁止是公司对自己的一种保护,可以限制关键员工在离职以后前往竞争对手公司。但是也要合理行使权利,不能滥用权利。本案中万得把竞争关系扩大解释为所有互联网公司,显然不妥。如果万得真的需要员工在离职后不能前往任何互联网公司也不是不可以,那么必须在竞业禁止协议中明确约定,并且支付更高额的竞业禁止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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