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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露五大缺陷 进口车垄断经营怪圈将被打破

  日前在北京举办的第四届中国进口汽车高层论坛上,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司长王琴华在谈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实施以来进口车市场发生的变化时说,《办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进口汽车市场的竞争格局,对确立品牌专卖模式在进口车销售领域的主打地位、加强对市场的管理、规范进口车市场的秩序、树立品牌形象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她又说,《办法》实施三年多来,也暴露出一些诸如厂家、商家地位不平等,特别是跨国公司垄断进口车市场等问题。记者了解到,目前有关部门正在从打破跨国公司对进口车市场的垄断,规范进口汽车市场秩序,平衡参与各方的利益,改变总经销商与经销商的不平等关系等方面寻求解决办法。这表明,进口车市场将成为打破垄断经营的突破口。

  缺陷一,《办法》使跨国公司掌控了进口车经营的主导权。依据《办法》的规定,几乎所有的跨国公司都在国内成立了独资或者绝对控股的销售公司作为进口汽车总经销商。国外汽车厂商利用《办法》赋予总经销商的权力,轻易地取得了在中国进口汽车市场的主导地位。

  缺陷二,《办法》规定的进口车授权经营的条款由于缺乏可操作的细则内容,客观上导致了国内进口车经销商的弱势地位,其合法利益得不到必要的保障。这是因为,进口车总经销商是产品、品牌、配件、维修、技术等一些核心资源的掌控者和提供者,拥有对进口汽车销售环节的绝对控制和垄断权;而《办法》对总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条文;总经销商和经销商之间处于严重不平等状态,而现行的品牌授权经营制度缺乏对经销商诉求及利益的必要保障。

  缺陷三,在关税大幅下降、配额取消的情况下,消费者没有享受到市场开放、竞争升级带来的好处。这是因为,跨国公司更多关注的是销量和盈利的增加,没有把力量放在服务环节。另外,与进口车的高档次、高价格相比,维修网点、服务价格及配件供应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进口汽车高价格产生的高利润的分配比例也不合理,总经销商与分经销商获得的利益相去甚远。

  缺陷四,总经销与跨国公司之间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关联交易关系。一些总经销商通过低报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达到少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现象;也有的总经销商通过高报价,把利润留在海外。

  缺陷五,对合资企业及自主品牌企业的发展产生了某些负面影响。销售网络是汽车企业最重要的战略资源,谁控制了销售网络,谁就掌控了营销的主动权。跨国公司通过并网销售加大对合资企业销售网络的控制;通过对进口车销售的调节和控制,加大对中国汽车市场的影响和控制力度,从而影响了中国汽车行业的合资企业和自主品牌企业的发展。

  记者了解到,为研究解决《办法》出台后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商务部有关司局做了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2007年9月,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委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和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在广州举办座谈会,向主要进口车品牌的经销商代表征求对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修订意见和建议;11月20日,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以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在广州召开了进口汽车市场规范工作研讨会;11月28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在天津市保税区国际汽车城再次召开《汽车品牌管理办法》暨《进口汽车入境验证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座谈会。此外,商务部还组织有关专家考察了日本和韩国的汽车流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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