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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贝壳资讯|津日问答丨天津公租房可以买卖吗?

  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九条违规申请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取得资格所在区住房建设委或所承租项目经营单位应对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有关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可以向原售房单位提出续购全部产权申请,售房单位应配合职工(住户)进行续购工作。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续购该住房的全部产权时,先按市(区)政府届时公布的成本价格、调剂系数、折扣政策、计价公式计算购买该处住房全部产权的应交房款总额,再将已购住房产权份额计算出的房款进行折扣后,即为应该补交的差额房款。

  (三)职工(住户)续购住房全部产权后,职工(住户)还要交纳续购房款1%、售房单位提取续购房款24.4%的住房维修资金,存入原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账户,剩余资金按照本市届时公布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执行。

  按照《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要求,天津市自1999年6月30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购建住房的单位,对新购建住房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具体内容如下:

  (一)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应按住房出售时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屋坐落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登记表》。

  1.单位向职工出售新购、建住房时,应当到住房坐落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登记表》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价格登记表》。单位出售新购买住房时,应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售新建住房时,应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要件办理相关手续。

  2.售房单位取得《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登记表》后,通知购房人带本人图章、身份证到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3.购房人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住房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住房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售房单位应将售房收入和住房维修资金归集到公房出售收入集中账户,由承办银行为售房单位分别设立“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并开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

  4.售房单位持不动产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明细表》、《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价格登记表》和“出售公有住房专用”,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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